2025年6月22日,特殊需要信托法治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是国内法学界首次就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现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举办的高规格学术盛会,对于推动中国现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研究和建设具有开创性意义。研讨会由北京市法学会批准、资助,由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主办。
会上发布了北京市法学会专项委托课题——“构建中国特色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主要方向、基本模式和重大任务”的研究成果。
针对本次研讨会的举行和课题研究成果的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吕世明接受《广众网》记者采访时,用三个“终于”对特殊需要信托的相关进展表示感慨,“终于浮出水面,终于获得关注,终于走向理论与实践并行阶段——这一曾经被忽视的领域正迎来系统性突破的契机。”
构建特需信托制度框架,促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有8500万以上残疾人,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对残疾人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这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残疾人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在完善我国民生保障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满足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更多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那么,什么是特殊需要信托?
“特殊需要信托是满足残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需要的一种信托业务。”课题联合主持人、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副主席王向前如此说道。
课题联合主持人、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副主席王向前
“特殊需要信托不能被看作仅仅是一种理财产品,而是一种法律结构和机制。”课题联合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建设法治研究和服务基地共建委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强调,特殊需要信托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可以为所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财产基础和机制平台。
记者了解获悉,从功能上看,信托制度具有“长久存续:身后照顾功能”“安全管理:破产隔离功能”“高效管理:专业管理功能”“灵活机动:提供机制、平台和接口”四个方面的功能——这和特殊需要人群保护的需求高度契合。
以失能失智人群为例,当前我国失能失智的特殊需要人群多达数千万,信托对于这些人群的生活保障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即特殊需要信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起草组成员蔡概还指出,“引入信托机制为特殊需要人群服务,它发挥的不是理财、保值增值的功能,而主要是运用信托制度的‘资产隔离’功能,让信托跨越时空,精准结出委托人期待的果实,并在对的季节将果实送到对的人手中。”
“可以说,有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特需人士的照顾、教育、医疗和康复等系统工程问题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纲,纲举则目张。”赵廉慧说道。
无疑,建立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中国的现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正处于构建制度框架的关键时期。
“完善特殊需要信托法治,不仅是健全我国信托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法治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桂芳表示,期望特殊需要信托在政策推动与制度完善中走入更多家庭,守护万家灯火,真正成为保护特殊人群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记者注意到,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锦萍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的角度,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她指出,“如果要构建身心障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我国当下尚需要探寻政府、家庭和社会分担机制。在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尚无法覆盖残疾人生活所需之时,由政府设立或者委托专门的受托机构来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信托服务,不仅能够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之不足,更能激活社会资源,为残疾人获得有尊严的生活创造条件。”
对接需求,用受益人“满意度”定义信托“美观度”
特殊需要信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其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
吕世明对《广众网》记者分析称,过去特殊需要信托长期处于“需求侧与供给侧脱节”的状态。在需求侧,残疾人家庭对财产托管、照护延续的迫切需求“嗷嗷待哺”;而在供给侧,政策设计、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我行我素”,缺乏有效衔接。“这就像岸上的人想登船却找不到合适的船,船上的人费力航行却难以抵达彼岸。”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吕世明
针对特殊需要信托的独特性功能,吕世明强调,要用受益人的“满意度”来定义信托的“美观度”,“特殊需要信托的美观度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受益人的笑容和满意度——当家长在生命尽头能看到子女在法治蓝天的保障下、在政策阳光的照耀下,无忧无虑地生活,当制度超越个体生命持续守护弱者,这不就是最大的‘美’吗!”
而这种“美”的价值的实现需要满足几个前提。吕世明指出,一要分层推进,优先解决“有没有”,保障特殊需要信托的基础托底功能,先解决普惠,再逐步覆盖个性化需求;二要风险防控,充分调研相关难点、堵点,形成科学方案,避免仓促立法建制造成“二次伤害”。
在特殊需要信托事业上,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落实科学方法论,坚持巩固创新、规律分析和系统观念;要坚持以法护航,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将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纳入法治轨道,充分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可持续保障。
在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建设上,要培育共识,实现各方面的联动协同,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地推进制度完善,推动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在中国式现代化和我国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巨大作用。
“让政策制定者、受益家庭、学者等多主体共聚圆桌、全程参与,实现需求端与供给端的相互矫正,以此推动制度设计扎根实际需求。尤其要注意,需求端也得‘懂专业’,要培养需求方的专业认知能力,只有能精准表达痛点和提出解点,才能推动供给侧优化。”吕世明说道。
“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中最短的短板、最需要补上来的短板,推动中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构建和不断完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的重大行动。”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会长任自力表示,希望学术机构、专家学者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为中国特色现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不断完善、改进、提升提供持续性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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