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通知,决定自2025年3月1日起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仍保持四类标准: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每月2500元,深圳市调整为每月2520元,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二类标准调整为每月2080元,适用于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三类标准调整为每月1850元,适用于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四类标准调整为每月1750元,适用于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此次调整旨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此外,还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明确要求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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